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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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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执626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626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6年4月10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罚金一案中,查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青02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马某某有部分存款,通过网络冻结扣划至民和法院罚金账户内。继续查询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某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财产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2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卜作民审判员穆浩军审判员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白增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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