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田玉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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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069号之一案件名称
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田玉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田玉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田玉山,男,1970年6月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与田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3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971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89711元(不含执行费5746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自2021年9月1日起,每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0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二、案外人马秀兰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保证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马秀兰自愿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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