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田玉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6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0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田玉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田玉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田玉山,男,1970年6月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法军山牛羊肉店与田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3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971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89711元(不含执行费5746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自2021年9月1日起,每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0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二、案外人马秀兰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保证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马秀兰自愿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奋飞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