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晶、王晶晶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5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567号案件名称
王晶晶、王晶晶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晶晶;王晶晶;杜建峰;杜建峰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567号 杜建峰、王晶晶:申请执行人杜建峰与被执行人王晶晶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晶晶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建峰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王晶晶应协助申请执行人杜建峰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晶晶已经主动协助申请执行人杜建峰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晶晶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晶晶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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