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增多杰、马进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4执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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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4执119号案件名称
仁增多杰、马进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仁增多杰;马进忠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仁增多杰,男,1983年8月8日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马进忠,男,1967年5月31日生,回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申请执行人仁增多杰与被执行人马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4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进忠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5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马进忠负担。因被执行人马进忠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仁增多杰2021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5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2021年9月15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48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直到2027年12月30日前还完最后一笔案款50000元整。并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该案已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4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完么多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祁更虎书记员三主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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