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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瑶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303刑初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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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刑初830号
  • 案件名称

    符瑶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符瑶
  • 案件缘由

    赌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3刑初83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瑶,女。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760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聂某鑫、朱某、王某仓(三人均在逃,另案处理)先后在深圳市罗湖区某私房菜、某茶馆等处设置赌档,利用打麻将“抽水”非法获利。犯罪嫌疑人聂某鑫、朱某钦、王某仑为股东,雇佣被告人符瑶、犯罪嫌疑人李某鹏(在逃,另案处理)为赌场工作人员,二人轮流上班,上班期间负责兑换筹码,每天下班将兑换筹码得来的赌资扣除本人每天工资后转账给犯罪嫌疑人聂某鑫等人。2021年4月29日起,该赌档设置在深圳市罗湖区某私房菜。2021年5月2日16时许,民警在该房间抓获被告人符瑶,查获赌客李某某、张某甲、刁某某、张某乙等人,现场查扣赌客筹码折算赌资为人民币20600元、无主筹码折算为人民币950元。经查,赌客李某某、张某甲、刁某某、张某乙、邓某多次在该赌档参与赌博并通过被告人符瑶兑换赌资,经统计,上述五名赌客参赌赌资合计为人民币75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瑶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符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符瑶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符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符瑶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符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及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裴 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鸿雅法官助理 卢欣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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