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凌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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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863号案件名称
张孟凌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孟凌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863号被执行人:张孟凌,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孟凌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孟凌承诺诉讼费、执行费合计5265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265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8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振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怡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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