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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苏生、黄总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1民初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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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民初1601号
  • 案件名称

    毛苏生、黄总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毛苏生;黄总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1民初1601号原告:毛苏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黄总焱,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住汩罗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楼紫马奔腾广场3座22层1卡A区,23层1卡。负责人:唐金荣,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吴美婷,女,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住广东省,系公司员工。原告毛苏生与被告黄总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苏生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毛苏生负担。审判员  许海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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