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山支行与尹传勇、郭风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7602执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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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7602执54号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山支行与尹传勇、郭风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山支行;尹传勇;郭风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76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山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王操,该银行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利,男,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尹传勇,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郭风娟,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尹传勇、郭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760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传勇、郭风娟已自动履行49800.96元。其中,本金48860.06元,案件受理费308.00元,案件执行费632.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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