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保伟、张天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5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594号
  • 案件名称

    王保伟、张天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保伟;张天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伟,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渑池县。被执行人:张天保,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执行王保伟与张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志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