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伟、王秋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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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836号案件名称
龚伟、王秋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龚伟;王秋兰;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836号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段保江,系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汉族,系农商银行湘河支行行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特别代理。被告:龚X,男,汉族,农民,住商南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XX,女,汉族,农民,住商南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与被告龚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书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亮坤书 记 员 任志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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