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彦福、王建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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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628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彦福、王建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彦福;王建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彦福,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王建中,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满族,退休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申请执行人田彦福与被执行人王建中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彦福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7489.82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8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恢62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赵亮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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