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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陈继妮,王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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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77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与陈继妮,王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陈继妮;王木林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77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中南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82127U。负责人:周旭,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该支行职工。    被告:陈继妮,女,汉族,1973年03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王木林,男,汉族,1963年0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诉被告陈继妮、王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明凤书  记  员    李思瑶-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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