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谢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4民终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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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民终20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谢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谢兵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4民终2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港区海辰路30-13号楼Q、R、S房屋。负责人:李庆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兵,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生,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潞,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谢兵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谢兵在2018年3月15日在葫芦岛第四人民医院因“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周围神经病、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脂肪肝”入院治疗,入院记录现病史中描述:患者于1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多饮多食多尿…既往病史描述为高血压病史4年。充分证明谢兵在投保前已经有高血压病史。患有高血压的患者是本险种的拒保人群,投保前的健康告知环节,谢兵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保费。因此,其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谢兵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谢兵自2017年开始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支付保费投保此险种,从未见过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并做到提示、告知义务,谢兵并未获知相关条款,此条款对谢兵不发生拘束力。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从未向谢兵索取过相关体检材料,而是为了保险业绩而将谢兵拉来投保,发生理赔事由后又拒绝赔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谢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支付保险金30565.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兵作为投保人自2017年5月起每年一直在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处投保“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险种,谢兵为被保险人,该险种约定一般医疗保险的最高理赔额为1000000元。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书面保险合同,并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总保费等内容。在该合同所附的《中国大地保险个人医疗保险条款(C款)》中对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等均做出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后,谢兵依约按期缴纳了保费。2020年11月26曰,谢兵身体不适到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症;冠状动脉造影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高甘油三酯血症、脂肪肝、肝囊肿、胆囊息肉。”谢兵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含门诊)共计72551.12元,统筹医疗报销31985.09元,扣减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方免赔额10000元,差额30565.04元,谢兵认为依法应当由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谢兵与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享受权利及履行相应义务。谢兵已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保费,其在保险期间内患有保险合同约定应赔付的重大疾病,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至于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辩称谢兵在投保时对其患病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即本案谢兵的告知义务系如实回答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所提出的询问。谢兵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不能认定其隐瞒病情,未履行告知义务。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应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谢兵保险金30565.04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谢兵保险金30565.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4元,谢兵已预交,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564元。应予退还谢兵564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应否在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限额内给付谢兵保险金30565.04元。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上诉提出,谢兵在投保前即患有高血压病,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其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并不退还保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本案,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以及其他证据中,并未有其公司在与谢兵签订案涉保险合同时向谢兵如何进行询问及询问范围等相关内容,故不能认定谢兵向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隐瞒病情,未履行告知义务。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大地保险葫芦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金芹审判员 孔凡义审判员 刘纪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儒雅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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