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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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078号案件名称
胡丽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078号原告:胡丽,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重庆金融中心B幢(平安财富中心)电梯层第5层5-4、5-5、5-6部分房屋、22层部分(名义层20-1部分)、25、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403255。负责人:张志鹏,职务不详。原告胡丽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胡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瑶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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