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仁换、凌樊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33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33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仁换、凌樊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丁仁换;凌樊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仁换,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凌樊,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仁换与被执行人凌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2020)皖0207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依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0207民初1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陈波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9执4791号之二 下一篇 胡丽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