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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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903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忠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903号原告:永州市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宋爱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忠林,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永州市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永州市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陶 小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彭霞超群代理书记员 邓 亚 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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