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姚梦婷、徐亚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90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9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姚梦婷、徐亚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姚梦婷;徐亚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梦婷,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徐亚杭,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姚梦婷与被执行人徐亚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梦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4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亚杭向申请执行人姚梦婷支付执行款239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63元、执行费34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同意自行协商,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29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理 执 行 员   范焱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缪诗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