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2民初1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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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民初12312号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_x005F_x0001__x005F_x0001__x005F_x0001_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2312号 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07。法定代表人:张利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879Y。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3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权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玺 书 记 员 史跃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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