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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辽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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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224号
  • 案件名称

    林某某、辽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林某某;辽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6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7222元、经济补偿金17710元、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承担执行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10日本院进行第四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5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数额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手段,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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