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17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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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1721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刘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17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负责人庞辉。委托代理人林立、董雨祺,分别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欠款本金64958.01元及暂计利息21726.68元、暂计迟延履行金955.09元、手续费13.91元、诉讼费1527.7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查明的财产:(2021)粤1971执6843号抵押权一案,已对被执行人刘国建名下位于东莞市[产权证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017843号]商品房进行了评估,正操作拍卖处理,有待拍卖成交后再进行分配。(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建国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17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李正文审判员 杨娜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单柱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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