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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明、杜利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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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328号
  • 案件名称

    茹明、杜利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茹明;杜利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683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茹明,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杜利炳,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茹明与被执行人杜利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茹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杜利炳返还茹明借款15000元。本案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杜利炳负担。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杜利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杜利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利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杜利炳名下有车牌号为×××的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实际执行价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利炳名下有大额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利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杜利炳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杜利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案号:(2020)浙0683执2422号]及曝光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茹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杜利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 酉 伟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屠 晓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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