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秀花、励永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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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8民初1128号案件名称
郝秀花、励永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郝秀花;励永明;励智宇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8民初1128号原告:郝秀花,女,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励永明,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励智宇,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阜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元,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秀花与励永明、励智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郝秀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赔偿款,双方已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郝秀花负担。审判员 孟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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