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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与林胜峰督促民事令(2020)琼9007民督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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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琼9007民督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与林胜峰督促民事令
  • 审理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方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0/3/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林胜峰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支付令(2020)琼9007民督6号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支付令(2020)琼9007民督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671094829J。法定代表人:符吉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秀泉,该行综合业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林胜峰,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东方市中医院检验科医生,住东方市,居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18日向申请人申请信用卡,经审核,于2011年8月9日给被申请人发放信用卡,卡号×××,信用额度10000元,但被申请人从2019年1月开始逾期,未按期偿还,已经属于严重违约,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994.07元、利息人民币1163.47元、费用(违约金)人民币1477.04元,合计人民币12634.58元(截止2020年2月1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林胜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支行人民币12634.58元。申请费39元,由被申请人林胜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启广 二○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文韬毅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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