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月明美浦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正义园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2民初5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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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2民初5581号案件名称
上海日月明美浦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正义园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0/3/2 0:00:00当事人
上海日月明美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正义园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2民初5581号原告:上海日月明美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义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原告上海日月明美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义园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日月明美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日月明美浦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日月明美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谢 威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许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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