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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倩、湖南农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湘0111执9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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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11执9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倩、湖南农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0/3/28 0:00:00
  • 当事人

    刘倩;湖南农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11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倩,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湖南农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宇辉。申请执行人刘倩与被执行人湖南农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9)第6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3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0年3月5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0年3月6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20年3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3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5781元,尚有578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秦 海审判员  王 牌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翰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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