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卫生健康局、陈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1082执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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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1082执1234号案件名称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陈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0/3/25 0:00:00当事人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陈璐;陈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281号。 法定代表人:丁畅宝。 被执行人:陈璐,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白水洋镇后谢村1-76号。 被执行人:陈群,女,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白水洋镇后谢村1-76号。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诉陈璐、陈群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行审30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璐、陈群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03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璐、陈群支付罚款4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陈璐、陈群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082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 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郑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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