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春莲、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0)浙0281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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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0281执554号案件名称
汪春莲、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0/3/30 0:00:00当事人
汪春莲;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8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785、7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96579XN。 法定代表人:柴志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汪春莲,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1民初78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春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足额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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