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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程、刘孝梅与灵璧汇兆亿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皖1323民初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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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皖1323民初400号
  • 案件名称

    李鹏程、刘孝梅与灵璧汇兆亿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灵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0/3/20 0:00:00
  • 当事人

    李鹏程;刘孝梅;灵璧汇兆亿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323民初400号原告:**程,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刘孝梅,女,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程之妻)。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汇兆亿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城宏泰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86129513N。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刘孝梅被告灵璧汇兆亿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刘孝梅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刘孝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刘孝梅负担。审判员  马岩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刘雪梅书记员李伟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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