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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火根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浙0782执1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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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浙0782执10269号
  • 案件名称

    盛火根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0/3/25 0:00:00
  • 当事人

    盛火根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10269号 被执行人盛火根,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盛火根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刑初1026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盛火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盛火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盛火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盛火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盛火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盛火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盛火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盛火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0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邹欣荣 执行员  朱晗晟 执行员  骆婷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剑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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