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迎春与山东恒嘉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东阿县华冉玻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鲁1524民初4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鲁1524民初413号案件名称
徐迎春与山东恒嘉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东阿县华冉玻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0/3/24 0:00:00当事人
徐迎春;山东恒嘉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东阿县华冉玻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24民初413号原告:徐迎春,女,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山东恒嘉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本杰,经理。被告:东阿县华冉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涛,经理。原告徐迎春与被告山东恒嘉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东阿县华冉玻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徐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山东恒嘉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偿还纸箱款80万元及利息;2、被告东阿县华冉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起至起诉之日止,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纸箱盒,原告根据被告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所有的供货清单、入库单等均在被告财务处。因被告拖欠的纸箱款数额太大,同时为了避免财务混乱2018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财务人员秦丽娟就2017年8月15日前账目进行了核对。2020年2月5日原告又到被告财务处与秦丽娟对2017年8月15日前后的账目进行了核对。另外二被告业务范围相同、秦涛与秦本杰系亲属关系、二被告财务负责人均是秦丽娟,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故请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二被告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企业,原告证据分别载明了二被告及其人员的名称,与二被告均存在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宜合并审理。原告应明确与二被告各自的债权数额后分别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迎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鹏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辉 来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范浩、郭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浙0702执6913号 下一篇 杨新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桂1123刑初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