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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华与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豫0927民初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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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927民初284号
  • 案件名称

    王忠华与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0/3/20 0:00:00
  • 当事人

    王忠华;丁某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27民初284号原告:王忠华,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赵宪孟,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被告:丁某某,男,200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忠华诉被告丁某某机东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忠华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忠华承担。审判员 兰 晓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梦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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