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华与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豫0927民初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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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0927民初284号案件名称
王忠华与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0/3/20 0:00:00当事人
王忠华;丁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27民初284号原告:王忠华,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赵宪孟,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被告:丁某某,男,200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忠华诉被告丁某某机东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忠华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忠华承担。审判员 兰 晓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梦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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