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与朱德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2401民初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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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2401民初81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与朱德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0/3/10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朱德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2401民初81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住址:吉林省延吉市。负责人:胡随山,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伟,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民,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与被告**民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审判员 申贞兰 二○二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徐佳琦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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