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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与朱德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2401民初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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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吉2401民初81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与朱德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0/3/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朱德民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2401民初81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住址:吉林省延吉市。负责人:胡随山,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伟,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民,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与被告**民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011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审判员 申贞兰 二○二〇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徐佳琦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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