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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息总公司与上海信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19)沪7101强清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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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沪7101强清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信息总公司与上海信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 裁判日期

    2020/3/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信息总公司;上海信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101强清7号申请人:上海信息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盛济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凤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秋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信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盛济平。2019年7月12日,上海信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公司)的股东上海信息总公司以信中公司已解散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信中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9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2019年9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信中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26日指定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020年3月6日,信中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收到信中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经调查无法对信中公司进行清算,向本院申请终结信中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信中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11月19日在《中国商报》刊登信中公司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信中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截止申报期届满无人申报债权。经法院及信中公司清算组释明相关责任后,信中公司的股东上海信息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仍表示无法提供信中公司的相关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信息。信中公司的其他股东下落不明。信中公司清算组经调查亦未发现信中公司名下任何财产。因此,信中公司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信中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信中公司清算组通过调查,发现信中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人员下落不明,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信中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信中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信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审判长  唐杰英审判员  唐雪琴审判员  袁蕾蕾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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