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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莲洁与李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9)吉0621执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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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吉0621执1051号
  • 案件名称

    董莲洁与李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0/3/11 0:00:00
  • 当事人

    董莲洁;李宜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董莲洁,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李宜明,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松县万良镇。 本院在执行董莲洁与李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621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宜明给付申请执行人董莲洁欠款100,900.00元,案件受理费974.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28.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董莲洁欠款100,900.00元,案件受理费974.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28.00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符合限高及失信条件,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蔺 巍 审判员 张文君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思铭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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