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卞亚平与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0722民初3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722民初305号
  • 案件名称

    卞亚平与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0/3/25 0:00:00
  • 当事人

    卞亚平;艾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722民初305号原告:卞亚平,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煌,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杰,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卞亚平与被告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亚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毛光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卞亚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艾杰偿还卞亚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卞亚平与艾杰原系同事关系,2018年10月12日,卞亚平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艾杰出借资金20000元,2019年1月6日,艾杰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金,但截至起诉之日,艾杰仍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卞亚平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艾杰未予答辩。卞亚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卞亚平提交的移动交费收据、公证书、支付宝转账凭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能够达到证明目的,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卞亚平与艾杰原系同事关系,2018年10月12日,卞亚平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艾杰出借资金20000元,2019年1月6日,艾杰通过微信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艾杰向卞亚平借款,卞亚平履行了借款义务,虽然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但是卞亚平提供了公证书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予以证明,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还款期限届满,艾杰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本院对卞亚平要求艾杰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本院对卞亚平要求艾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艾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卞亚平的诉讼请求,本院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艾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卞亚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艾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学文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谈春艳书记员魏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