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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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434号案件名称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434号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ATXN6C。 法定代表人:林茂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玲玲,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瑛,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5.5元,由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赛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裘冰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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