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金坤、陆金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5民初9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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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民初9175号案件名称
陆金坤、陆金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陆金坤;陆金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9175号原告:陆金坤,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陆金朋,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陆金坤与被告陆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陆金坤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金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坤撤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陆金坤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邵晓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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