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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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50号案件名称
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杜温中;苏海雄;刘世峰;马金良;柳治平;安竹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西台区。法定代表人杜埃均,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中段。法定代表人杜温中,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温中,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苏海雄,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赵家安居民区019号院。被执行人刘世峰,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招安镇杨圪堵行政村排楼沟村村民,现住安塞区。被执行人马金良,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田家沟村村民,现住子洲县城内。被执行人柳治平,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柳家庄村大庄场湾村村民,现住绥德县城内。被执行人安竹雄,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银州镇吴家沟村村民,现住米脂县城内。本院在执行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杜温中、刘世峰、苏海雄、马金良、柳治平、安竹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27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10万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7250元、执行费57900元,被执行人杜温中、刘世峰、苏海雄、马金良、柳治平、安竹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锦雄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与同日申请撤回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27执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宜君书 记 员 李 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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