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龙、肥城市信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983执恢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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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执恢958号案件名称
赵云龙、肥城市信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云龙;肥城市信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当事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983执恢958号各当事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信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云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首次执行[(2021)鲁0983执887号]和恢复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762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703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已按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3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45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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