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付桂芳、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2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241号
  • 案件名称

    付桂芳、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付桂芳;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241号申请人:付桂芳,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开发区迎宾大路**。法定代表人:由永廷,执行董事。申请人付桂芳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付桂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9,231.7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桂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231.7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