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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1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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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1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某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157号之一被执行人:杨某军,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六安徽省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维真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徐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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