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1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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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1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某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某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157号之一被执行人:杨某军,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六安徽省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维真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徐 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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