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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何飞、张永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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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73号
  • 案件名称

    赵何飞、张永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何飞;张永丽;赵春耀;丁仁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973号申请执行人:丁仁连,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何飞,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永丽,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赵春耀,男,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丁仁连与被执行人赵何飞、张永丽、赵春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丁仁连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由被执行人赵何飞、张永丽、赵春耀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2日前应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仁连申请撤回对赵何飞、张永丽、赵春耀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9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世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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