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何飞、张永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9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973号案件名称
赵何飞、张永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何飞;张永丽;赵春耀;丁仁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973号申请执行人:丁仁连,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何飞,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永丽,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赵春耀,男,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丁仁连与被执行人赵何飞、张永丽、赵春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丁仁连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由被执行人赵何飞、张永丽、赵春耀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2日前应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仁连申请撤回对赵何飞、张永丽、赵春耀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9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世 都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侯华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1执1677号 下一篇 益阳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03民初3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