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敬、孙厚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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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30号案件名称
张孝敬、孙厚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孝敬;孙厚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30号申请人:张孝敬,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孙厚伟,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张孝敬因与被申请人孙厚伟民间借贷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张孝敬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厚伟名下的银行存款303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孝敬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孝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厚伟名下的银行存款303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晓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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