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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剑威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3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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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3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傅剑威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傅剑威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329号之一被执行人:傅剑威,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审理傅剑威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过程中,扣押了傅剑威所有的玉吊坠2个(绿色狗形吊坠1个、白玉佛1个)、黄色金属首饰5个(观音吊坠1个、佛吊坠1个,手链1条、手环2个)、白色金属首饰6个(戒指1个、耳环1个,带佛吊坠项链1条、白色金属项链1条、吊坠2个)、港币12500元,本院刑一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扣划了被执行人傅剑威银行存款人民币47494.5元。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采霞街支行将12500元港币按当日挂牌价兑换成人民币10315元。本院先后委托评估机构江苏国衡中测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湖南华信有限公司对扣押的物品进行评估,均因评估机构无法对珠宝作出评估而退回,因暂时无法确定扣押物品的价值,本院暂时不能对上述物品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再次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剑星审 判 员 杨秋桂审 判 员 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尹艳艳书 记 员 谭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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