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华、胡贵英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2执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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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449号案件名称
张清华、胡贵英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清华;胡贵英;毛蕊涵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02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华、胡贵英:被执行人毛蕊涵: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清华、胡贵英与被执行人毛蕊涵继承纠纷一案,案件申请标的为将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莲城大道6号百合御都7栋2单元2502004号房产的房屋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执行费500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另申请执行人张清华交纳执行费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湘0302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申请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员 欧阳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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