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北城社区支行、杨小生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03民督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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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督544号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北城社区支行、杨小生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北城社区支行;杨小生;林小凤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3民督544号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北城社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278863766,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拱新大道68号、69号、70号。 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杨小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申请人:林小凤,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北城社区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杨小生向申请人申请借款60000元。2020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杨小生由被申请人林小凤担保,与申请人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借款年利率11.988%,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提款金额和借款天数按日计息;借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按年结息的,应在每年末月的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约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借款到期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的,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内起按本合同所约定借款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杨小生发放了贷款60000元。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杨小生未能按时支付第二季度利息导致逾期,被申请人林小凤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现要求被申请人杨小生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8月24日止的利息、复利3156.0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被申请人林小凤负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杨小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北城社区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8月24日止的利息、复利3156.0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被申请人林小凤负连带责任。 申请费460元,由被申请人杨小生、林小凤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尤高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章俏璐 代书记员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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