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訾良田、刘刚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17号
  • 案件名称

    訾良田、刘刚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訾良田;刘刚刚;高占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17号訾良田、刘刚刚、高占胜:申请人訾良田与被执行人刘刚刚、高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20元、执行费4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刚刚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刚刚、高占胜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