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阳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702刑初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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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刑初167号案件名称
佟阳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佟阳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阳,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16日,经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佟爽,被告人之姐,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辩护人王会玲,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刑诉[20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阳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向丹、检察官助理崔磊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阳及其辩护人佟爽、王会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阳于2021年6月30日、7月4日、7月7日、7月14日,先后在锦州市古塔区将锦州市某公司通信电缆的四块井盖盗走,价值人民币2200元,销赃后获款人民币305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佟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阳于2021年6月30日、7月4日、7月7日、7月14日,先后锦州市古塔区将锦州市某公司通信电缆的四块井盖盗走,价值人民币2200元,销赃后获款人民币305元。2021年7月17日,被告人佟阳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搜查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被害单位工作人李某羽的陈述,证刘某波的证言,被告人佟阳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锦州市古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补充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于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夏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红书 记 员 王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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