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吴忠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民终63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民终6335号案件名称
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吴忠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吴忠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终6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磊花路。法定代表人:黄士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筑丹,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忠文,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上诉人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忠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缴费通知书指令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大地华融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珊审判员 邹爱玲审判员 邓禹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蒲美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