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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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970号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钦;吴爱华;谢辉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970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康复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阳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张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小钦,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吴爱华,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谢辉联,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小钦、吴爱华、谢辉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钦、吴爱华、谢辉联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903民初4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桂胜红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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