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9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970号
  •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钦;吴爱华;谢辉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970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康复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阳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张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小钦,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吴爱华,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谢辉联,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小钦、吴爱华、谢辉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钦、吴爱华、谢辉联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903民初4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桂胜红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盈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